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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商标节四|黄金智慧荣膺优秀商标案例奖

2017/9/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7962


热烈祝贺腾讯公司委托我机构代理胜诉的“‘尸兄’无效宣告案”荣膺全国21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之一。

2017年9月3日,从创新性、实效性、典型性、影响力等多方面考量并表彰代理机构和律所对商标案件把控和处理水平的“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隆重发布,经专家评审团初审和复审,共有21件案例获奖,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肖芸公布,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案件审理五处处长李晓力对获奖案例进行了点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对获奖代理机构进行了颁奖。


杨柏勇庭长(左七)为黄金智慧孙鹰副总经理(左八)等获奖机构代表颁奖


案情简介

《尸兄》是腾讯旗下国产第一的漫画作品,是一部恐怖与搞笑完美融合、中国味十足的精彩国产原创漫画,堪称是腾讯动漫平台的台柱之作。“是一部有着恐怖外皮的搞笑少年漫画。……故事紧张而不失幽默,夸张而富有浓郁的生活气息,时而妙趣横生,时而热血沸腾,是一部难得的国漫佳作”。2015年网播量已超过50亿,目前估计已超过80亿次,打破了日美欧独霸世界漫画市场的格局。

2013年10月9日被他人将“尸兄”在第35类“广告”、41类“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抢注为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3329429、13329499号,腾讯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对以上两件争议商标委托我机构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审理后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品化”理由,于2016年6月2日发出无效宣告裁定书。

主要做法与经验

1、关于无效宣告申请人(即权利人)的确定:

漫画《尸兄》是腾讯公司委托贾海波先生创作,有关著作权由申请人独家使用,因此申请人应作为漫画《尸兄》作品的权利主体。

2、在先权利形成时间点的确定:

(1)《时间戳证书》:2012年2月27日,申请人委托关联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已经创作完成的《尸兄》漫画前六集进行了时间戳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时间戳证书》。

(2)《尸兄》漫画改编合同:申请人于2012年9月委托第三方将漫画《尸兄》作品改编为动画作品。

(3)《动画制作委托合同》及各大视频网站关于动画《尸兄》播放记录:证明动画作品于2013年1月11日开始起播,视为该动画作品的公开发表。

以上权利形成时间点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3年10月9日之前。

3、法条之外的理由,强调被申请人的恶意:

(1)强调“尸兄”二字的高度独创性和《尸兄》漫画的高知名度,从而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抄袭。

(2)强调被申请人作为互联网用户及从事数码科技的同行业者,也间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

4、法条的适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商品化权”。因“商品化权”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因此,我们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所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个也符合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动漫作品《尸兄》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明确且唯一的指向了申请人,产生的巨大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申请人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在未取得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尸兄”动漫作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源于申请人,或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因此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评委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理由,认为:

“商品化权”虽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动漫名称或动漫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动漫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有可能将其对于动漫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动漫名称或动漫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动漫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 与交易机会时,……,相关公众见到标有争议商标的前述服务,容易误认为上述服务与知名系列动漫作品“尸兄”的出品方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出品方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前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同名系列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给予同名系列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典型意义

1、适用法条非常典型,“商品化权”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在商评委行政审理阶段比较少见,在法院的司法审查阶段虽有适用,但也不多,凡适用“商品化权”成功的案例大都被列为司法经典。本案的特殊在于除了“商品化权”外,似乎再无其他救济途经,事实上,申请人同时还穷尽适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误认”、“不良影响”,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三十二条后半名“不正当手段抢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条,均未得到支持。

2、涉及巨大商业利益和商业价值,因漫画《尸兄》网络点击量已突破50亿,是“国产动漫全网搜索排行第一的作品”(网易新闻),并从动漫发展到动画作品、网络小说、游戏作品、大电影、舞台剧等产业链,“《尸兄》电影播放超过7亿次”(网易新闻)。

3、触及商标热点问题,随着互联网普及,动漫、动画、电影等作品名称、作品中人物名称被恶意抢注成商标频繁发生,但此案件很难适用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而得到扼制,本案则提供了比较好的样本。

4、社会成效较为明显,世界动漫市场一直被日本及欧美垄断,我国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中不多的适用“商品化权”案也大多涉及国外权利人利益,如“邦德007 BOND”案、“TEA BEATLES”(甲壳虫)案、“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案,“尸兄”案裁定沉重打击了恶意剽窃者,激励了我国作者的原创动力,为国产优秀动漫作品提供了强力保护,在我国动漫产业中产生了良好社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