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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标节典型案例奖—“化腾唯品”商标系列异议、无效宣告胜诉案

2023/6/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918

      

2023年6月17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企商标鉴定中心承办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在广东(东莞)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论坛上发布了2021—2022商标代理典型案例34件。黄金智慧知识产权机构代理的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化腾唯品”商标系列异议、无效宣告案获奖,这是我机构2009、2015-2019、2023共七届商标节上获此殊荣。


“化腾唯品”商标系列异议、无效宣告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事实

(1)当事人

异议人/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章雪龙

(2)被异议商标及争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申请号及类别:

46476557(30类)、46491769(39类)、46486704(43类)

商标图样:

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号及类别:

40348201(9类)、40335762(42类)、40346873(35类)

商标图样:


(3)案情简要

异议人/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和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共同委托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章雪龙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的第46476557(30类)、46491769(39类)、46486704(43类)号“化腾唯品”三件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对其已经注册的第40348201(9类)、40335762(42类)、40346873(35类)号“化腾唯品”三件商标分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腾讯公司主要主张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认为系争商标与其法定代表人(利害关系人)马化腾在先注册的“马化腾”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侵犯马化腾的在先姓名权。唯品会公司主要主张了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等条款,认为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唯品”“唯品会”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侵害了其驰名商标“唯品会”权利。此外,章雪龙还申请多件“化腾上线”、“化腾上线讲师”商标,存在明显攀附知名人物及知名品牌声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腾讯公司与唯品会公司均主张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的规定。

2、争议焦点

焦点一,系争商标是否与腾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在先注册的“马化腾”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焦点二,系争商标是否侵犯马化腾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焦点三,系争商标是否与唯品会公司在先注册的“唯品”“唯品会”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焦点四,系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唯品会公司驰名商标的权利,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裁决结果

腾讯公司与唯品会公司共同申请的三件“化腾唯品”商标异议案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的“马化腾”“唯品”“唯品会”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腾讯公司申请的三件“化腾唯品”商标无效宣告案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马化腾”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认为马化腾个人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马化腾的姓名权造成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唯品会公司申请的三件“化腾唯品”商标无效宣告案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唯品”“唯品会”等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1年9月26日下发无效宣告裁定、11月16日下发不予注册决定结案。


二、典型意义分析

1、法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法律适用看,是以第30条在先商标权与第32条在先姓名权共同获得支持的案件,特别是姓名权,在无效宣告案中较为少见;从程序看,非常复杂,涉及两个异议人/申请人腾讯公司与唯品会公司,一个利害关系人马化腾,三个异议决定书、六个无效宣告裁定书;从系争商标看,将互联网行业知名人物姓名与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主要部分拼凑,主观恶意明显。

2、社会意义

本案因涉及知名人物和知名企业,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和公众负面评价,裁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利,严厉打击了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代理技巧

(1)不同角度结合适用法律

本案在仅适用在先商标权即可获得支持的基础上,代理人根据案情结合适用了在先姓名权,其一,多法条适用从不同角度对系争商标进行打击;其二,突出了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大大增加了胜算。

(2)罗列事实,充分举证

代理人根据两个异议人/申请人各自理由组织了充分的证据,尤其是在姓名权的主张中,代理人查找了多份涉及姓名权的评审案例提交审查机关参考。

(3)法条上主辅配合,用尽条款

为了争取案件胜诉的概率,代理人还辅助运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保护等条款,裁定认为已依据第三十条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审理,而并非是系争商标不违反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