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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白集团委托的“碧白”商标无效宣告案胜诉

2016/10/30    来源:黄金智慧知识产权    作者:  浏览次数:5177




立白集团委托的“碧白”商标无效宣告案胜诉



一、基本案情



(一)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洋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二)争议商标:

申请号:7457104      申请日期:200969

商标专用权期限:2011114-2021113

类别及商品:第3类,洗洁精;皮革洗涤剂;芳香剂(香精油);牙膏;宠物用香波。

商标图样:

 

 (三)引证商标1

申请号: 4291711    申请日期:20040928

200711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116日。

类别及商品: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等。

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2

申请号:3241669      申请日期:20020715

20044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46日。

类别及商品: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等。

商标图样:

(四)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91711号“立白LIBY”商标、第3241669号“立白”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立白LIBY”商标为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主要表现在被申请人同时申请了“雕鹰”、“新太渍霸”、“特大榄菊”、“立臼”等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无效理由,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2016729日作出《第7457104号“碧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67560号】,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提起诉讼,该商标目前已无效。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法条的适用

(一)《商标法》第三十条,我们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91711号“立白LIBY”商标、第3241669号“立白”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我们主张申请人的“立白LIBY”商标为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我们主张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首先,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检索到被申请人同时申请了跟“雕牌”近似的商标“雕鹰”、“汰渍”近似的商标“新太渍霸”,“榄菊”近似的商标“特大揽菊”、“青蛙”近似的“菁蛙”以及跟“立白”高度近似的“立臼”商标,被申请人有复制、摹仿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次,搜集到在马可波罗、网络114、中国化妆品网等网站上均查到“碧白”产品的销售图片,其中部分产品外包装与立白产品外观在颜色、版面排列等方面高度近似。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相近,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立白”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时采用与申请人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加大了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同时,被申请人注册的“立臼”、“新汰渍霸”等与行业内知名品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企图借他人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综合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支持我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一)判断商标近似时综合考虑误认可能性和恶意因素。(1)、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时采用了与申请人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加大了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2)、被申请人还抢注了行业内其他知名品牌,具有明显的企图借他人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相近。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二者为近似商标。

(二)社会成效较为显著。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维护了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亦对投机取巧、企图借他人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注册人进行了打击,并对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及树立行政机关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